今年年初,文书网一份民事判决书将辽阳辽东农商银行5亿元票据纠纷案公之于众,然而,该案戏剧化的结果让人大跌眼镜。该票据案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辽阳辽东农商银行为原告,直至2021年5月份,经法院多次审查,判决驳回辽阳辽东农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相信这样的结果,作为原告的辽阳辽东农商银行是没有预料到的。
2.27亿汇票无法按期兑付
这一场官司可以倒推至5年前。
2016年7月15日,上海鸿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鸿歆公司”)签发了六张每张金额为5,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付款人及承兑人均为鸿歆公司,收款人为玺进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玺进公司”),到期日为2017年1月15日。
随后,玺进公司将涉案汇票背书转让给农行北戴河支行。
此时,辽东农商行委托恒丰银行、东证融汇公司代辽东农商行进行投资,并于2016年7月22日将5亿元汇入辽东农商行在恒丰银行开立的账户。
2016年7月22日,东证融汇公司与农行北戴河支行签订了编号为DX东证融汇-恒丰-合同2016第211号-02的《票据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农行北戴河支行将其持有的票面总额为5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中包括涉案汇票)转让给东证融汇公司,转让价格为5亿元。东证融汇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农行北戴河支行在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原农商行)营业部开立的银行账户支付了5亿元的转让价款。
为保证辽东农商行所持涉案汇票得到兑付,农行北戴河支行还向辽东农商行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商承保兑字2016第012号,以下简称《保兑保函》),保证在辽东农商行持有的涉案汇票到期后,若出票人不能足额兑付票款时,农行北戴河支行将无条件代为支付涉案汇票记载的全部款项。农行北戴河支行在涉案汇票背书人处加盖了汇票专用章及负责人的名章。
基于上述委托投资关系及票据转让关系,辽东农商行合法取得了涉案汇票,成为依法享有涉案汇票票据权利的持票人。
但没想到,就是这次投资将辽东农商银行拉入了汇票无法兑付的旋涡。
涉案汇票到期后,辽东农商行立即向鸿歆公司提示付款,并多次对其进行催收。鸿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向辽东农商行支付了部分票据款项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
因汇票承兑人拒绝付款,辽东农商行要求农行北戴河支行承担涉案汇票及《保兑保函》项下的责任,偿还尚未兑付的汇票金额及利息。截至起诉时,辽东农商行在涉案汇票项下未获偿付的汇票金额为227,487,676.83元。
为此,辽东农商银行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玺进公司、农行北戴河支行、鸿歆公司向原告辽东农商行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项下款项227,798,579.25元及相应利息。
深陷印章伪造案
让辽东农商银行大跌眼镜的是,被告农行北戴河支行不同意辽东农商行的诉讼请求。农行北戴河支行指出,本案所涉票据、与票据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票据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所有书面材料中出现的农行北戴河支行的公章、汇票专用章、财务章、负责人名章等印章均系伪造。
此外,恒丰银行也指出,2017年5月8日,因汇票票款未得到支付,恒丰银行向辽东农商行邮寄《关于移交受托投资取得财产的通知书》,终止恒丰银行与辽东农商行之间的委托关系,自恒丰银行出具通知书之日起,专项管理计划第二期收益权即移交给辽东农商行所有,涉案汇票已由东证融汇公司交付给辽东农商行持有,由辽东农商行自行负责清收票款。
东证融汇公司表示,对恒丰银行所作涉案汇票已由东证融汇公司交付辽东农商行的陈述持有异议,涉案汇票并非由东证融汇公司移交,东证融汇公司并不知晓辽东农商行如何取得涉案汇票。
中科华易公司称,中科华易公司与鸿歆公司并非关联公司,对涉案票据纠纷并不知情,且从未授权辽东农商行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归还本案所涉票据本金。辽东农商行也无法证明其得到中科华易公司的许可。
经公安机关鉴定,涉案汇票及《保兑保函》中加盖的农行北戴河支行的相关印章,与农行北戴河支行提供的相应印章并不一致。因本案中存在大量加盖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北戴河支行”印章的文件,公安机关并未逐一予以鉴定。因此,本案中存在农行北戴河支行相关印章被伪造并加盖的可能。
此外,辽东农商银行在本案中系以持票人的身份主张票据追索权。因辽东农商行并不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辽阳辽东农商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辽东农商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申请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经法院二审审理,撤销一审判决,同时也驳回辽阳辽东农商银行的起诉。
截止目前,辽东农商银行与玺进公司、农行秦皇岛北戴河支行、鸿歆实业发生的票据纠纷案的进展如何,辽东农商银行是否还要再次提出上诉还未可知。
假如辽东农商银行不再提出上诉的话,该行2.27亿元的汇票投资将打水漂,形成不良贷款,这也使得该行的资产质量受到承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