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阿克苏中心支公司违规被罚 编制虚假资料等

2024-09-19 11:27:4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阿金监罚决字〔2024〕7-9号)显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阿克苏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编制虚假资料,虚列人力;未严格审核从业人员学历证书,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信息不真实。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阿克苏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对太平人寿阿克苏中心支公司警告,罚款23万元。 

刘涛〔时任太平人寿阿克苏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该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编制虚假资料,虚列人力;未严格审核从业人员学历证书,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信息不真实事项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阿克苏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对其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张帅(太平人寿阿克苏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对该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编制虚假资料,虚列人力事项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阿克苏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王立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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