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告了与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的《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细则》有效期为2020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去年8月,上述三部门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共同印发《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广州要求,居住用地出让时,土地出让人应当将投保缺陷保险列为出让条件,将投保缺陷列入出让合同;并鼓励在建社会投资项目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办法》明确,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建筑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采取共保模式,共保体由1家主承保公司和不少于2家从保公司组成,其中主承保公司应在国内2个或以上城市有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承保经验,并有10个或以上主承保案例。牵头的主承保公司份额不得低于50%。共保体之间应以共保协议的形式明确各自在项目上的承保份额、权利义务。
符合承担主承保公司条件的保险公司,经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在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下称“信息平台”)上公示。建设单位应当选择信息平台上公示符合主承保公司条件的保险公司,提供所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服务。信息平台上线运行前,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文件方式公开主承保公司信息。主承保公司应当编制《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列明保单号、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争议解决方式等。
在业主办理入户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起送交业主。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保险期限起算日之前负责维修的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建设单位监督电话;并明确保险期限内的主承保公司名称、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对上述内容做出书面承诺,并在售楼现场进行公示。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为基本承保范围,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为必选附加险,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电梯工程为可选附加险。可选附加险是否投保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住宅工程,基本保险范围包括主险和必选附加险,总基准保险费率为1.25%;商品住宅的保险费率,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低于1.35%的保险费率,结合建设工程总体质量状况、装修标准、参建主体资质及诚信等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住宅工程以建筑安装总造价作为保费计算基数,其中,商品住宅保费计算基数的合同造价应不低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上一年或最近一期的房屋建筑工程参考造价的90%。保险公司不得以减少建筑面积、剔除未投保项目工程费用等方式缩小承保范围、降低保额,不得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承保,不得套取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
《细则》表示,保险责任期开始前,建设单位、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机构及施工单位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查验,发现质量缺陷或损坏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因维修不及时造成新的损失,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未完成质量修复造成的损失或扩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对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不满足规范要求的项目,保险公司有权将其列入保险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生效后,建设单位与主承保公司对质量问题责任存在异议,或住宅业主与保险公司对住宅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存在异议的,按合同约定方式解决。
广州监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人员,除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外,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对保险公司、风控管理机构存在两次以上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异常名录,自第二次被认定为负面清单所列行为之日起, 1年内暂停在信息平台公示信息,暂停在广州新承接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