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73条产品“负面清单” 让消费者投保少踩坑

2021-01-20 15:40:04 作者:李致鸿

1月20,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的通知。

据了解,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结合产品日常监管、产品问题通报等工作,在2018年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的基础上,汇总编制了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

“这对消费者而言是好事,帮助保险消费者提前排雷,让投保变得更加清楚、明白,重塑信任感。”一位保险从业者坦言。

从新版“负面清单”看,主要包括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产品报送管理四个方面。

清理侵害消费者利益隐患

产品条款表述经常受到保险消费者“吐槽”,新版“负面清单”列明:条款文字冗长,重点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费者阅读理解;条款中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义务的条文不统一、不集中,一些约定缺乏法律依据和判定标准、缺乏合理性;条款中对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尽义务表述不严谨,存在误导销售隐患;条款中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部分可选权利表述不清,如减保权、续保权等,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隐患;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约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条款表述为误导销售提供便利,等。

强化保险保障功能

再如,产品责任设计强化保障功能。具体而言,产品设计雷同,部分报送产品严重同质化;分红保险产品设计异化,产品条款中包含了账户管理、保证利率等概念,与万能型产品类同;护理保险产品设计异化,产品设计为万能型,且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保费整体比例较低,脱离风险保障本源;医疗保险产品设计异化,无风险保额或保险金额低于保费,严重偏离保险保障属性,同时还提供保险资金投资增值服务;年金保险产品设计异化,第一年末现金价值即超过已交保费,同时条款设计灵活的加、减保额功能,实现类万能型保险自由进行账户部分领取功能,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保险产品保障功能弱化,护理保险产品仅包含因意外导致的护理责任;年金保险产品既无保障功能也无储蓄功能;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定期寿险产品包含意外伤残可选责任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提前给付责任;疾病保险产品包含生存金给付责任;护理保险产品包含一般身故责任;医疗保险产品仅承担医疗服务责任,等。

杜绝变相突破产品监管规定

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更为严格规范,很多都已通过其他规定明确。例如,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为追求营销噱头,在严重缺乏经验数据、定价基础的情况下,盲目设定高额给付限额,并在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终身给付限额”“连续投保”等长期保险概念,夸大产品功能,扰乱市场秩序;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或初始费用为零或明显偏离实际费用水平,产品费率厘定不真实不合理;通过现金价值计算、退保率、费用率等精算假设参数调整,异化产品形态,变相突破产品监管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其整体或部分年龄段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比过高;长期保险产品交费期设计为2年交,存在假期交风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定价未区分社保、非社保;长期保险产品利润测试投资收益率假设严重偏离公司投资能力和市场利率趋势;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与利润测试中退保率假设等所反映出的预期存续期不一致。如:公司认定为非中短存续期产品,但利润测试的退保率假设前5年已超过60%,等。

强化及时清理不合理产品

此外,在产品报送管理上“负面清单”列明:

产品备案材料存在漏报、少报,材料相关信息缺失等问题。如:实际报送材料少于清单表中所载材料;部分材料的签字或用印缺失;变更备案的产品未完整报送其变更项目涉及的全部备案材料;清单表或条款中无产品编码信息等;审批类产品作为备案产品进行报送;费率改革信息表中未提供核心偿付能力数据,或未根据产品报送时间,及时更新近五年公司投资收益数据;投资连结型产品备案,未按照规定对投资账户设立等事项进行报告;某项产品材料附加于其他材料中,未按要求单独列报;已经变更备案的产品,其变更前的老产品仍未停止使用,或部分公司新开发的产品仍使用已经停售的产品名称;对已备案满一年但保单件数和保费规模不达标产品未按规定报送停止使用报告,或停止使用后立即复售;对存量产品清理不及时,对质量效率低,市场认可度、有效性不强的“僵尸”产品清理力度不够、决心不强;通过业务展期等方式变相销售已停售保险产品,等。

定期开展产品监管“回头看”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要求,各公司应当认真对照新版“负面清单”,对在售保险产品进行梳理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各公司应当在日常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监管规制、“负面清单”等监管要求,认真做好产品开发、销售、回溯等全流程管理,切实承担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将持续从严监管产品,充分发挥产品通报、“负面清单”等机制的长效作用,定期开展产品监管“回头看”,对通报次数多、问题屡查屡犯的公司,采取包括监管约谈、监管问责并公开披露处理结果等一系列监管措施,持而不息规范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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