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一支行行长受贿东窗事发:遭行贿人举报,受贿30万元被判刑39个月

2021-08-11 10:36:05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将广发银行大连软件园支行行长曲连波涉嫌受贿罪一事公之于众。

该案件可以追溯到2020年8月份。  

2020年8月13日,一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案中止审理。

直至近日,二审刑事裁定书才将曲连波受贿案的详情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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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09年1月7日,被告人曲连波经广发银行大连分行党委研究决定,被聘任为广发银行大连软件园支行行长,全面负责该行的营销存贷款业务、信用卡个人业务及其他业务。2011年5月,被告人曲连波离开广发银行大连软件园支行。  

2010年,曲连波在担任广发银行大连软件园支行行长期间,利用对贷款业务进行审查材料、签报等职务之便,为普兰店市盛普铸钢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大连分行贷款人民币1300万元提供帮助,并与该公司负责人刘某约定成功办理贷款后收取一定的好处费。  

2010年10月3日,刘某到达曲连波约定的大连市中山区市委广场附近,刘某将装有30万元好处费的购物袋放到曲连波轿车的副驾驶位置上,二人简单交谈几句后离开。  

一审法院认为,曲连波身为支行行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曲连波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以罚金30万元。  

然而,曲连波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审理查明时,城市金融报记者注意到,曲连波受贿一事东窗事发源于行贿人刘某的一份举报信。  

经查,在一审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刘某于2014年3月5日举报曲连波收受50万元的举报信,曲连波及其辩护人发表了质证意见。而在本案二审庭审中,检察机关未出示该举报信,由此可见上诉人及辩护人关于该举报信不应作为证据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虽然举报信不作为本案证据,但并不影响原判基于案件来源等证据作出的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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