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商银行2021年上半年业绩报告显示,报告期内,临商银行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双增长。在漂亮的业绩背后,2020年底,临商银行通过定增方式向公司第四大股东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从而化解不良贷款,满足资本监管要求。
然而, 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5亿元定增资金来源却受到证监会的质疑,同时,临商银行还存在多家关联法人连续多年贷款、短贷长投等问题。
第四大股东5亿元定增资金来源受质疑
2021年上半年业绩报告显示,报告期内,临商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5.80亿元,同比增长16.98%;实现净利润3.65亿元,同比增长34.91%。
城市金融报记者梳理该行历年年报时发现,近年来,临商银行的业绩波动较大,2018、2020年净利润都出现了断崖式下滑。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末,该行实现净利润分别为5.87亿元、3.22亿元、4.43亿元,2.98亿元,同比增速分别为32.81%、-45.14%、37.58%和-32.73%。
资产质量方面,2017年至2020年,临商银行并未具体公布其不良资产余额情况,该行的不良率分别为2.52%、1.97%、1.54%、1.19%,不良率呈现下降趋势。虽然其不良率持续下降,但该行的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出现波动,2020年末该行的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创近年来新高。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末,临商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分别为14.46%、12.85%、11.97%和14.67%。
为化解不良贷款,满足资本监管要求,提高风险抵御能力,2020年末临商银行申请定增。临商银行拟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向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增资,2020年至2022年发行不超过4.224亿股,协助处置不超过8.976亿元不良贷款。
2020年报显示,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临商银行第四大股东,持股数量为1.6亿股,持股比例为4.22%。同时,临商银行的关联贷款中,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为3.5亿元。
定向增发申报稿显示,本次定向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定向增发股份的股份数量为1.6亿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亿元,实际发行数量以监管机构批复为准。
随后证监会对该申报稿进行了反馈,要求临商银行对募集资金用途及发行价格给出更为详细的解释。
临商银行反馈称,原申报稿中有关发行价格的表述不准确。调整为,“本次定向发行价格为1.00元/股,定向发行对象在认购股份的同时须另行支付2.125元/股用于购买本行不良资产。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总额为1.6亿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亿元,全部计入实收资本。”
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亿元来认购临商银行的定增股份,其资金来源也受到了证监会的关注,虽然临商银行回应称,“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但资金的具体来由并未做进一步的明确。
多家关联法人连续多年贷款,或短贷长投
财报显示,2017年至2020年末,临商银行存在多起关联法人的贷款,具体包括贷款、银承、信用证、信托投资等方式。统计数据显示,4年之间,7家关联法人贷款中至少有3年都存在关联贷款的情况。
具体企业包括,山东金升有色集团有限公司、翔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伟业棉油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凌云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法人的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从数据统计来看,山东金升有色集团有限公司、翔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凌云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连续四年出现大额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余四家连续三年出现大额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近年来,银保监会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也不断加码,要求商业银行坚决执行贷款三查,即贷款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
事实上,银行在追踪贷款去向方面难度依然较大。贷款银行无法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控,无法防范信贷资金被违规挪用的风险。这也使得银行在贷款“三查”时防止企业短贷长投等方面面临严峻挑战。
从上述关联法人出现多年连续贷款情况来看,是否存在关联法人短贷长投等问题,值得投资者和监管层的重视。
此外,城市金融报记者还注意到,临商银行在对外担保方面也存在极大风险。该行2019、2020年报连续强调:根据政府会议安排,临商银行对外提供担保。
临沂市国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临沂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借款不超过5亿元,均由临商银行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八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问题,城市金融报向临商银行发送了采访函,并多次致电。但截至发稿,未收到该行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