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下新股首次“溢价发行”验证监管实效

2021-10-12 16:45:16 作者:张歆

 略高于1%的“定价超越”,看似幅度有限,却是注册制落地以来的首次“溢价发行”,亦是对询价新规整治“抱团报价”、形成良好激励与约束的监管实效的初步验证。

10月8日,科创板拟上市公司高铁电气启动申购。值得关注的是,该公司新股发行定价高出“四个值”的孰低值,超出幅度为1.13%。此外,10月7日发布上市发行公告的百胜智能成为创业板第一家发行价高于“四个值”孰低值的公司,超过幅度为3.7%。

科创板和创业板两家公司“溢价发行”,虽然超出幅度都不高,但体现了询价新规运行以来发行人话语权的提升,说明以市场化博弈方式解决“抱团报价”具有可操作性。

根据此前的新股发行定价规则,政策面并不鼓励“溢价发行”,发行人定价突破“四个值”将付出较高的时间成本以及沟通成本,因此“溢价发行”并未出现。当时的规则注重抑制发行定价“三高”,因此,制度设计十分重视对发行人的约束。从效果来看,注册制发行承销机制运行两年多来,新股发行总体平稳有序,确实起到了预防“三高发行”的目的。

但是,此后实践中出现了部分网下投资者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问题。促进买卖双方市场化、均衡定价,成为如今询价新规的重点任务。

从上述科创板和创业板两例实践来看,新规确实对于卖方的定价权形成一定支撑,买卖双方博弈的空间更为充分,从而激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打破“四个值”的绝对束缚,根据拟上市公司质地、行业特点、发行市场环境合理定价。

从目前情况来看,即便是有新规“撑腰”,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也是非常理性的,并没有“狮子大开口”。上述两家公司发行价所对应的市盈率均明显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静态市盈率。也就是说,在激励买卖双方的同时,询价新规也实现了对于定价的市场化软约束。

笔者认为,在询价新规的“特别风险提示+高价按一定比例剔除”组合规则下,越来越多的发行人将充分重视买方意见,以买方报价为估值中心,自主合理定价;同时,询价机构的报价也有望更注重价值判断,而不是技术性入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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