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关于本市做好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到,要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同时,坚持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引导形成相应用药习惯。
根据《通知》,与中选药品相同通用名(含剂型)的原上海市中标药品(或挂网药品),如未获中选资格(以下简称“未中选药品”),但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药品前提下继续采购,原则上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如出现中选产品供配不及时的情况,酌情阶段性放开对未中选药品的采购数量限制。如未中选的原研药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企业主动降价至本市中选价以下的(含中选价),则对应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该未中选药品不受优先采购限制和相关考核影响。医疗机构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未中选药品的,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坚持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引导形成相应用药习惯。
具体来看,即根据相关政策,对通用名纳入上海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但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价高药”),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到为引导患者形成相应的用药习惯,将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抗癌药,参照上述药品适当上调定额自负标准;参加本市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参照执行;住院患者使用“价高药”的,统一按出院时新的自负比例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