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013号)显示,经查,前海期货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分公司留存有多份空白A4纸并加盖“前海期货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印章,留存多份三名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前海期货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印章,而印章登记簿中未登记相关用印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名章均由营业部综合岗保管,未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前海期货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反映出前海期货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前海期货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前海期货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排查风险隐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向云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前海期货有限公司官网显示,前海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系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前海期货总部于2017年11月迁址深圳前海。
公司股东为: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永润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金合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泰融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同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融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华强资产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前海期货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前海期货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分公司留存有多份空白A4纸并加盖“前海期货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印章,留存多份三名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前海期货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印章,而印章登记簿中未登记相关用印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名章均由营业部综合岗保管,未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前海期货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分公司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分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排查风险隐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