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刚刚结束科创板IPO之旅,快可电子很快又向创业板发起冲击。
近期,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快可电子”)提交了招股说明书,拟创业板上市。本次IPO,公司拟公开发行不超过16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那么,快可电子的表现如何?其能否实现“上市梦”?
转战创业板
据了解,快可电子成立于2005年3月,由段正刚、王新林出资设立。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段正刚直接持有快可电子63.63%的股权,由于段正刚与候艳丽为夫妻关系,因此上述两者均为快可电子的实控人。
对此,快可电子表示,本次发行后,公司实控人段正刚、侯艳丽的持股比例将会下降,但仍处于控股地位。同时,虽然公司已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实控人仍有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对公司的经营、人事、财务、投资决策等实施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快可电子此次IPO并不是其首次IPO。
据了解,2020年11月,快可电子向上交所提交了科创板IPO申请并被受理。但到了2021年5月,上交所官网显示,快可电子的审核状态为终止审核。
这意味着,快可电子首次IPO上市以失败告终。
然而,快可电子并未放弃其“上市梦”。
2021年6月,快可电子又向深交所提交了IPO上市申请,欲创业板上市。
可以看出,科创板终止IPO后不到两个月,快可电子就开启了创业板IPO之路。
单价下降
据了解,快可电子始终专注于新能源行业太阳能光伏组件及光伏电站的电气保护和连接领域,主要从事光伏接线盒和光伏连接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下称“报告期”),快可电子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0521.21万元、35330.35万元、50334.53万元、31357.06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101.54万元、4149.21万元、6372.66万元、2780.88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快可电子的业绩呈现持续的趋势,但其产品的单价却在持续下降。
从产品上看,快可电子主要拥有光伏接线盒、光伏连接器、配件及其他等三大产品。报告期内,光伏接线盒产生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4598.84万元、28364.77万元、39846.99万元、23642.54万元,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80.64%、80.62%、79.68%、76.28%。也就是说,快可电子每年至少有七成的收入是来自光伏接线盒。
而在上述时间段内,快可电子光伏接线盒的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18.01元/套、17.44元/套、17.41元/套、18.23元/套。2018年-2020年,快可电子的光伏接线盒的平均销售价格均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
对此,快可电子表示,如果公司不能研发创新推出新产品、加强成本管理、提高对供应商议价能力,将会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除此之外,快可电子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况。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快可电子向前五大客户产生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8770.83万元、21769.42万元、33748.13万元、19875.28万元,分别占但其营业收入的61.5%、61.62%、67.05%、63.38%。
对此,快可电子表示,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退出光伏领域或公司与主要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受到不利影响且无法迅速开发新的大型客户,或主要客户合同订单无法如期执行、应收账款无法及时回收,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涉及多起诉讼
记者还注意到,快可电子还存在未决诉讼案件。
据了解,2020年7月,快可电子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主要是快可电子诉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协鑫集成买卖合同纠纷案。鉴于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公司货款,并经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快可电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支付公司剩余货款440.27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暂计1.60万元,协鑫集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10月28日,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调解,快可电子与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确认欠款并达成还款计划,被告自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分期支付440.27万元货款,如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任一期款项,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快可电子的子公司越南快可与协鑫集成子公司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PTE.LTD.之间也存在买卖纠纷。
据了解,2019年4月至10月,越南快可与协鑫集成子公司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PTE.LTD.签署3份接线盒买卖合同,总金额69.80万美元,目前仍有货款58.24万美元尚未支付。快可电子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支付剩余货款58.24万美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暂计0.74万美元,协鑫集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起诉讼处于诉前调解过程中。
值得一提的是,在快可电子前次提交科创板IPO申请时,其已接受了两次问询,问询内容包括一起专利诉讼。
据了解,2019年6月,安费诺珠海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为ZL201620678944.9号、名称“连接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人,认为快可电子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该专利技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权产品获取利益。具体而言,安费诺诉称快可电子生产的储能连接器-120A及储能连接器-60A为侵权产品,构成相同侵权,请求法院判决快可电子停止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并赔偿50万元。
2019年7月5日,快可电子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3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査决定书,决定维持涉案安费诺珠海公司专利权有效。2020年5月28日,一审判决快可电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安费诺珠海公司25万元。2020年4月9日,快可电子再次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10月21日,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安费诺珠海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公司于2020年11月支付上述赔偿款。目前,与安费诺珠海公司案件已结案。
对此,上交所在询问函中要求快可电子说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是否已结案,案件涉及的快可电子产品、纠纷的具体原因及过程,判决快可电子停止侵权对快可电子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会对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然而,在快可电子提交的创业板IPO申报稿中,其对于上述案件只字未提。 不久前刚刚结束科创板IPO之旅,快可电子很快又向创业板发起冲击。
近期,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快可电子”)提交了招股说明书,拟创业板上市。本次IPO,公司拟公开发行不超过16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那么,快可电子的表现如何?其能否实现“上市梦”?
转战创业板
据了解,快可电子成立于2005年3月,由段正刚、王新林出资设立。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段正刚直接持有快可电子63.63%的股权,由于段正刚与候艳丽为夫妻关系,因此上述两者均为快可电子的实控人。
对此,快可电子表示,本次发行后,公司实控人段正刚、侯艳丽的持股比例将会下降,但仍处于控股地位。同时,虽然公司已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实控人仍有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对公司的经营、人事、财务、投资决策等实施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快可电子此次IPO并不是其首次IPO。
据了解,2020年11月,快可电子向上交所提交了科创板IPO申请并被受理。但到了2021年5月,上交所官网显示,快可电子的审核状态为终止审核。
这意味着,快可电子首次IPO上市以失败告终。
然而,快可电子并未放弃其“上市梦”。
2021年6月,快可电子又向深交所提交了IPO上市申请,欲创业板上市。
可以看出,科创板终止IPO后不到两个月,快可电子就开启了创业板IPO之路。
单价下降
据了解,快可电子始终专注于新能源行业太阳能光伏组件及光伏电站的电气保护和连接领域,主要从事光伏接线盒和光伏连接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下称“报告期”),快可电子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0521.21万元、35330.35万元、50334.53万元、31357.06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101.54万元、4149.21万元、6372.66万元、2780.88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快可电子的业绩呈现持续的趋势,但其产品的单价却在持续下降。
从产品上看,快可电子主要拥有光伏接线盒、光伏连接器、配件及其他等三大产品。报告期内,光伏接线盒产生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4598.84万元、28364.77万元、39846.99万元、23642.54万元,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80.64%、80.62%、79.68%、76.28%。也就是说,快可电子每年至少有七成的收入是来自光伏接线盒。
而在上述时间段内,快可电子光伏接线盒的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18.01元/套、17.44元/套、17.41元/套、18.23元/套。2018年-2020年,快可电子的光伏接线盒的平均销售价格均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
对此,快可电子表示,如果公司不能研发创新推出新产品、加强成本管理、提高对供应商议价能力,将会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除此之外,快可电子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况。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快可电子向前五大客户产生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8770.83万元、21769.42万元、33748.13万元、19875.28万元,分别占但其营业收入的61.5%、61.62%、67.05%、63.38%。
对此,快可电子表示,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退出光伏领域或公司与主要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受到不利影响且无法迅速开发新的大型客户,或主要客户合同订单无法如期执行、应收账款无法及时回收,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涉及多起诉讼
记者还注意到,快可电子还存在未决诉讼案件。
据了解,2020年7月,快可电子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主要是快可电子诉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协鑫集成买卖合同纠纷案。鉴于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公司货款,并经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快可电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支付公司剩余货款440.27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暂计1.60万元,协鑫集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10月28日,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调解,快可电子与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确认欠款并达成还款计划,被告自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分期支付440.27万元货款,如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任一期款项,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快可电子的子公司越南快可与协鑫集成子公司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PTE.LTD.之间也存在买卖纠纷。
据了解,2019年4月至10月,越南快可与协鑫集成子公司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PTE.LTD.签署3份接线盒买卖合同,总金额69.80万美元,目前仍有货款58.24万美元尚未支付。快可电子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支付剩余货款58.24万美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暂计0.74万美元,协鑫集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起诉讼处于诉前调解过程中。
值得一提的是,在快可电子前次提交科创板IPO申请时,其已接受了两次问询,问询内容包括一起专利诉讼。
据了解,2019年6月,安费诺珠海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为ZL201620678944.9号、名称“连接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人,认为快可电子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该专利技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权产品获取利益。具体而言,安费诺诉称快可电子生产的储能连接器-120A及储能连接器-60A为侵权产品,构成相同侵权,请求法院判决快可电子停止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并赔偿50万元。
2019年7月5日,快可电子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3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査决定书,决定维持涉案安费诺珠海公司专利权有效。2020年5月28日,一审判决快可电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安费诺珠海公司25万元。2020年4月9日,快可电子再次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10月21日,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安费诺珠海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公司于2020年11月支付上述赔偿款。目前,与安费诺珠海公司案件已结案。
对此,上交所在询问函中要求快可电子说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是否已结案,案件涉及的快可电子产品、纠纷的具体原因及过程,判决快可电子停止侵权对快可电子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会对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然而,在快可电子提交的创业板IPO申报稿中,其对于上述案件只字未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