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全力保障耕地安全与粮食安全,近日,咸阳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咸阳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是在综合考虑各地政府对“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占补平衡、土地综合整治”等九个方面任务完成的基础上,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采用绩效评价方式,每年评选出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和对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做出重大贡献的2个县、20个乡(镇)政府,进行资金奖励。
激励资金主要来源为市本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等方面。
《办法》要求获得激励资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资金管理,资金使用方案要列入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严禁将激励资金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下一步,咸阳市将严格按照《办法》条款内容开展工作,确保耕地保护激励落到实处,激发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积极性,推动全市耕地保护工作良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