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市医保局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出发点,连续下发通知,陆续调整12项医保政策,进一步释放制度和政策红利,提高参保群众医保待遇,更好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我市将门诊多发病、常见病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除已享受的门诊慢特病、门诊急诊抢救、特殊药品、特殊检查等门诊保障政策外,参保人员在市内外有门诊统筹资格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按次设置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药机构(含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校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零售药店)30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元/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元/次,每个自然年度内患者累计支付起付标准的上限为200元,达到200元后将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1500元、退休人员2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药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拓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并实行家庭共济。在我市,原来个人账户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即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下同)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门诊、住院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经调整,拓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并实行家庭共济。现在在定点医药机构购买陕西全民健康保,购买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辅助器具和医疗服务设施等费用,也可以由个人账户支付。而且,除支付参保人本人应承担的政策内医疗费用外,还可支付参保人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政策内相关费用。
省内就医不再进行医保备案。自2023年2月20日起,我市取消省内住院和门诊异地就医备案申请,参保人员赴市外省内住院和门诊就医,可自主选择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其医疗费用均执行市内同等级医药机构就医的医保待遇政策及标准。免备案后,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享受刷卡结算的“同城化”便捷服务,而且住院不再提高超过66%的起付标准、不再降低10—20个百分点的报销比例,待遇水平不降低。若在省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未刷卡结算,也可回参保地零星报销。
新增111个药品纳入医保目录。从3月1日起,我市统一执行新版《医保药品目录(2022年)》。新版目录新增111个西药和中成药,其中包括阿兹夫定片、清肺排毒颗粒2个新冠治疗用药,涉及多发性硬化、脊髓性肌萎缩症等疾病的7个罕见病用药以及22个儿童用药。
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除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外,我市今年又将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增设重病患者二次救助政策。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我市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除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政策外,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或多次累加的住院及门诊医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累计5000元以上的部分,再按80%比例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二次救助。
门诊慢特病保障病种增加到55个。我市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门诊慢特病保障病种整合,在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25个病种、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34个病种基础上,形成了全市统一的55个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病种,大幅增加了保障范围。
提高外伤患者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我市取消过去城乡居民医保“外伤患者住院费用在规定比例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支付”的规定,调整为按正常住院规定的支付比例报销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扩大城乡居民医保特检特治报销范围。我市将居民医保超出100元的恶性肿瘤直线加速器放疗(特殊照射)、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适型调强放射治疗(IMRT)三个项目按90%纳入支付范围,其他超出100元的特检特治费用,按50%纳入支付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居民医保特检特治费用支付范围。
降低综合医院住院患者的起付标准。居民医保患者在市内二级、三级综合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从过去的 800元、1800元调整为 600元、1400元。
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我市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足额缴费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住院分娩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再实行按例限额补助,统一按照医院级别和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对应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支付生育医疗费用。
新增集采39种药品的252个产品平均降价56%。今年国家组织的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出炉,又有39种药品共252个产品采购成功,拟中选药品平均降价56%。本次集采涵盖抗感染、心脑血管疾病、抗过敏、精神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将大幅提高患者用药可及性,有利于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患者负担将明显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