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西省《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文件精神和全市工业经济止滑企稳回升工作部署,安康高新区纵深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毫不动摇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坚定企业发展信心,“真金白银”出台了《安康高新区支持工业经济质效倍增发展奖励办法》《安康高新区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奖励实施办法》《安康高新区“五上”企业培育奖励办法》支持企业发展系列政策措施。
2024年,安康高新区将在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和省市惠企政策基础上,充分释放区级配套系列政策红利,聚焦企业所急、发展所需,从项目建设、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融资服务等方面靶向发力,真金白银全方位支持企业发展,确保各项惠企政策直达快享、精准滴灌,最大限度助力重点项目加快建设、骨干企业达产达效,有效推动全区经济回升向好,实现稳中有进。
安康高新区支持工业经济质效倍增发展奖励办法
一、制定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支持工业稳增长各项决策部署和全市绿色工业倍增计划,坚定不移把工业经济作为强区之本,持续加大力度助力企业爬坡过坎、加速产业转型升级、坚定企业发展信心,加速推进工业经济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更高层次迈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纳税关系均在安康高新区的所有工业企业。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支持重点工业项目建设
(一)支持新建投产项目。对首次投资3000万元以上,新建新型材料、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消费电子、富硒食品五大支柱产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当年或次年纳入规上工业企业的,按实际新购置生产设备开票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鼓励实施技改项目。对规上工业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进行技术改造,且纳入统计范围的工业技改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购置技改生产设备开票金额的10%给予技改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三)突出扶持重大项目。对当年新引进科技含量高、管理团队强、市场前景好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能够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和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的,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四条 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一)支持冠军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分别给予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融入省级产业链。对当年成功申报认定为省级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对与省级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当年产销配套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三)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支持工业精品制造。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获得陕西省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陕西工业精品”、省级质量标杆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
(五)支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重点新材料首批次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对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产品研制和示范应用企业,分别按省财政奖补资金最高50%配套,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五条 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一)对企业当年实际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同比增长50%(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同比实现倍增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
(二)对企业当年实际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的,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同比增长50%(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同比实现倍增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对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缴纳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超过 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推进智能制造发展
(一)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
(二)对当年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产线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对获评省级工业数字化应用场景典型案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一)对当年新纳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 万元(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或次年在金融机构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用于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当年建成投产总投资5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累计实际投资完成不低于70%),当年或次年在金融机构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用于项目建设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一)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当年认定为省级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开展宣传推介。对企业当年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外、国内展会(不包括市内),开展宣传推介、产销对接活动的,每场活动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补助(商贸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企业当年新增解决本市劳动力就业 100人(含)以上的,按当年企业为新增员工缴纳社保费用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以上所有奖项在企业被评定为C、D级纳税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件等对社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或列入省、市失信“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成立支持工业经济质效倍增发展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经济发展科技局、财政局、招商局、审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每年进行一次,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济发展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党工委会研究兑现,各类奖补资金额度可调剂。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有奖励、补助与安康高新区其他政策不
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印发的《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安高新办发〔2019〕293号)同时废止。
安康高新区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一、制定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以及省、市相关部署,加快融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加速把创新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成果,打造安康高新区创新创业发展新高地,结合安康高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纳税关系均在安康高新区辖区的企事业单位及劳动关系在安康高新区范围的个人。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支持研发平台建设
(一)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联合体、科技创新试验示范站、创新药物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对当年通过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已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每年有项目(课题)安排,院士在站工作20个工作日以上,并取得科研成果的,给予20万元科研奖补。
(三)对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设立创新平台、创新载体、重点实验室等按照市级奖励标准同比例给予配套奖励资金。对从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引进落地安康高新区实现产业化的高技术产业项目,按照《安康高新区支持工业经济质效倍增发展奖励办法》第三条给予支持。
第四条 支持创新创业孵化
(一)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以后每通过安康高新区年度考核评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
(二)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平台,每培育孵化一家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
(一)对当年认定的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从区外迁入安康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给予1万元奖励,连续3年评价入库的再给予1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或次年在金融机构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用于项目建设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科技人才引育
(一)对当年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在安居、激励、科研、创业保障等方面按照安康高新区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措施给予支持。
(二)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业挑战赛等各类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创业赛事活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对取得名次的企业,按照活动奖励标准同等给予配套奖励资金。
第七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一)对当年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登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通过认定后,给予技术交易金额的3%一次性奖励。每户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企业自主研发或与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高校合作研发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安康高新区实现产业化的,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新产品当年销售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科研项目,且通过项目验收的,按照国拨实际到位经费10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奖励。
第八条 支持申请知识产权
(一)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和个人,获得授权后给予3万元/件补助,授权满5年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再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对申报商标的单位和个人,当年取得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对申报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当年取得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300元奖励。企业和个人合计补助金额每户(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当年获得欧美日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其他国外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商标注册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专利、商标只享受一次奖励。
(三)对区内签约的独立法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申请知识产权代理量超过100件、300件、500件的,其中发明专利占比超过15%,并在当年知识产权授权量超过60%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对当年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别给予资金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认定的陕西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分别给予资金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两级认定的,按最高一级标准补助。
(五)对于首次以知识产权在金融机构融资(不限于抵押、质押等形式)用于项目建设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获得“陕西好商标”称号的商标,每件商标奖励权利人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资金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陕西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奖的企业,按照省级奖励标准同等给予配套奖励资金。
第九条 支持加大研发投入
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研发金额5%、10%的资金奖励。每户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奖励原则和办理程序
第十条 受奖励企业的工商、财税关系在安康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经营行为,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对因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件等对社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成立支持创新创业发展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管委会领导任组长,经济发展科技局、财政局、招商局、审计局、高新区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科技资源统筹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每年进行一次,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济发展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党工委会研究兑现,各类奖补资金额度可调剂。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安康高新区已发布的政策不重复享受,如与其他政策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科技局、科技资源统筹中心、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安康高新区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奖励实施办法》(安高新办发〔2017〕236号)同时废止。
安康高新区“五上”企业培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振经济发展后劲,结合安康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安康高新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并符合“五上”企业标准的独立法人企业(单位),经逐级申报审核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终审,通过“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
第三条 “五上”企业类别及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资质以上建筑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 对当年新增“五上”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当年新进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对当年新进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住宿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当年新进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对当年新进的资质以上建筑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房地产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个体工商户、分公司转型为法人企业后正常经营满1年、按期连续申报纳税且周期年度纳税累计超过1000元、同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六条 对于个体、分公司转为法人企业并在当年或次年成功申报为“五上”企业的增加5万元奖励。
第七条 区外“五上”企业迁入安康高新区,同时将企业注册地、税务关系变更到安康高新区,纳入安康高新区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在10%以上的,同等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第八条 各“五上”企业应建立统计工作制度,夯实统计工作责任,规范统计档案管理。按月度、季度、年度整理好各类统计报表电子台账,做到准确、及时、连续、完整,便于查询。
第九条 各“五上”企业须安排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统计工作,对能够按照各级统计工作要求,做好统计数据联网直报、信息报送及统计基础工作的企业统计人员,按月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
第十条 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由企业申报,经济发展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初审报管委会审批后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康高新区经济发展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7年5月31日印发的《安康高新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办法(试行)》(安高新办发〔2017〕107号)同时废止。
来源:陕西阳光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