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助力工伤保险兑现

2024-06-24 16:44:21

建筑业等领域农民工流动性强,无法按用人单位参保,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落实?按项目参保,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式。

按项目参保,是指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以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费参保,保障范围覆盖项目全部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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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意味着,只要参与项目的人员,随进随出,均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动态参保。然而,一些地方在落实这一政策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安徽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安公司”)诉某县人社局支付保险待遇行政检察监督案,就从根本上推动了相关问题的解决。

2018年4月,建安公司承建某房地产项目时,按项目在某县人社局参加工伤保险,并提交农民工花名册。当时,农民工钟某不在册中。

后来,钟某参与项目施工,在工作时不慎受伤。某县人社局认定,钟某遭受的伤害系工伤,后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一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不过,当建安公司申请县人社局支付钟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时,该县人社局却以建安公司未依照《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规定进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为由,拒绝兑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此,建安公司起诉至某县法院,诉请向钟某核发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驳回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建安公司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法院支持。在此情况下,建安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经过讨论认为,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应当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成立,对项目人员流动备案登记,仅涉及参保人员变更,并不影响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效力。

但是,该案历经基层检察院提请抗诉、市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某市中级法院再审仍然维持原判。

省检察院随即跟进监督。“参保人员备案登记,仅是一项管理措施,不属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省检察院认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进行参保人员备案,不应影响工伤职工从社会保障部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提出抗诉。

其后,省高级法院提审本案,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建安公司的诉请。

值得注意的是,省检察院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通过类案检索发现,我省人社部门因参保人员未备案登记而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并非孤例,此前已经引发多起诉讼。

“为促进诉源治理,省检察院牵头,与省高级法院、省人社厅专题会商,促成省人社部门出台《工伤保险政策经办口径》。”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说。

《工伤保险政策经办口径》明确,工程建筑企业已按项目参保缴费且其从业人员已被认定为工伤,发生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时没有及时实名制登记的,由企业为其补办登记手续后,再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难以兑付的问题已在全省范围得到解决。检察机关通过精准抗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达成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李卫东介绍,该案还被最高检评为2023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来源: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王立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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