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2024-08-15 14:05:42 作者:孙繁旗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我国与世界的联系越来越广泛和密切,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世界,海外利益不断拓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为新时期我国的涉外司法和仲裁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同时这一举措也说明当前我国建立和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性与决心。

这种集诉讼、仲裁与调解三位一体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和司法公信力,同时也为“一带一路”建设积极保驾护航,这种机制为中国法院、仲裁机构和调解机构开展业务交流合作搭建了重要平台,促进了中国仲裁机构和调解机制的自身能力建设。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我国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已经日趋完善,未来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数字信息时代计算机网络的优势,提高国际商事审判的效率,优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程序,同时加强政府、法院与高校之间的合作,重视专门人才的培养。

一、创立全国性的“互联网﹢”涉外商事纠纷机制解决模式,实现科技赋能

首先应当充分发挥当前数字网络所带给我们的便利,加快建立跨区域的司法审判案例资源库,将审判大数据进行整合处理,筛选出典型案例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宣传学习,并且将涉外司法裁判文书中对外国法的理解与适用进行提取归纳,让裁判者可以在未来有相似案件或需要适用同一外国法规定时有所借鉴和参考,同时定期颁布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之道案例,作为法官和仲裁员审理相关案件的裁判标准。其次是整合国内外研究机构、司法机关、高校、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力量,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法律数据库,分阶段、分区域、分主题地渐进实现法律数据库的汉化。最后要继续在全国各地建设“智慧仲裁”等数字一体化纠纷解决平台”,通过当前互联网时代网络科技的进步与发展,突破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跨地域性这一难题,让当事人可以实现足不出户通过网络庭审、网络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广泛适用调解与和解制度,降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成本

涉外商事案件纠纷属于经济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大多围绕利益分配以及权益归属和财产损失来进行,此类争议焦点与涉及人身性质的争议不同,往往都可以通过货币财产加以解决,因此调解与和解制度通常也容易被双方主体所接受。一方面该制度避免了因诉讼或仲裁而带来的程序纠纷与困扰,极大地保证了双方当事人之间解决争议的效率,而且降低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商事主体双方一般都是多年利益合作伙伴关系,不愿意因为一些纠纷而导致彼此之间关系的恶化,调解与和解制度通过对货币财产的给付和一方对利益的取舍而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在法庭相见的场面,也符合商人以和为贵的传统商业思维。因此商事主体选择调解或和解程序,不仅能够为今后双方的合作和发展保留退路,也避免了将自己卷入不可控的裁定或判决风险当中。

三、优化工作团队内部结构,提高法官、仲裁员的专业性

只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起多支纪律严明、素质优良、专业过硬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团队,才能更好地处理涉外司法案件,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对外司法公信力。在法官任职方面,为彰显审判工作的国际性和灵活性,可考虑任命国际商事法庭专任法官,从各个层面聘任专业人才组成专家委员会,以提高国际商事审判队伍的专业性。在仲裁员的选任上,应当从专业深度层面引导仲裁员队伍专业化建设。这种建设既包括创新仲裁员聘任机制,也包括加强仲裁行业内部乃至国内外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以经验互享实现专业提升。要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支持从商会和企业中选聘仲裁员。可以预见,我国仲裁员的选聘标准将更加灵活务实,以科学、合法、快速解决商事纠纷的实践需求为导向选聘仲裁员。建立一支分类别、适应多层次需求的仲裁员队伍对于有效解决不同性质和领域的商业争议至关重要。这一举措旨在确保仲裁员的专业能力、行业经验和知识结构能够与待解决的争议紧密匹配,从而提高仲裁裁决的质量和公正性。例如,在建设工程、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等领域,各自具有鲜明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聘任相应领域内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能更好地理解和解析争议的关键点,作出更为精准和专业的裁决。此外,仲裁员队伍的多元化也能确保仲裁程序贴近市场实践,满足不同类型的商业主体和纠纷解决需求。

四、构建专项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商事纠纷解决的国际性

致治之要,以育才为先,一流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人才队伍的建设是塑造我国仲裁良好国际形象、加强我国仲裁机构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仲裁服务国际化的基础。我国仲裁制度改革根植于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仲裁实践需求,引导广大仲裁机构更为深入地参与到涉外仲裁人才的培养中去,从而为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和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等涉外仲裁机构均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国际来源更加多元化的仲裁员名册,而深圳国际仲裁院更是规定仲裁员决策机构——理事会中应当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港澳或其他境外留学人士。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流越发紧密频繁,各大涉外仲裁机构也将致力于不断提升仲裁人才队伍的国际化程度,以提高机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五、进一步与高校开展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加强法院与学校之间的协同合作,能够将法院和地方高院所拥有的司法资源与高校教师、专家的教育资源进行整合。为保障法院与高校之间建立长期交流合作关系,可以由法院牵头定期组织人员交流、鼓励学生、老师去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构实习、挂职,并定期开展论坛合作、发布学术科研项目招标,鼓励法官进入高校进行案例教学,聘任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学者作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咨询专家。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从学者那里获取最新的法学研究成果、国际法律动态以及先进的法治理念,以此来提升案件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尤其在处理涉外案件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国际法和比较法。而学者通过参与司法实践,不仅可以深入了解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还有利于让其科研方向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培养出更多具备国际视野和实战能力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司法实务部门与高校间建立全链条、全方位的合作机制,对于全面提升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特别是在应对复杂的涉外法律事务时,无疑是一条重要的发展路径。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樊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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