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企业IPO切忌拔苗助长

2024-08-21 10:25:22 作者:维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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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的《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IPO(首次公开募股)结果挂钩、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等,引起行业一片哗然。

之所以一石激起千层浪,因新规牵扯面甚广。《规定》提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还对可能出现的抽屉、影子协议等“变通”方式作出了预判,意味着A股市场长期以来以上市结果为导向的收费和奖励生态,或将面临彻底改变。而给予上市奖励,也是地方政府鼓励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长期以来的普遍做法,至今已经实行20余年。《规定》明确,地方政府违规给予上市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的上市激励政策可能受此影响“撤火”。

对中介机构、地方政府作出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有一个相同的逻辑,即通过打断其与发行人之间的利益链,避免IPO乱象。起草说明就提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相关收费行为。有的地方难以扭转“多一家公司上市就是政绩,多一家公司退市则脸上无光”认识,出现了为了上市而上市,或不遗余力“保壳”的现象。过度的上市奖励容易诱发企业套利行为,一些“超标政策”增加当地财政负担,加剧地区间恶性竞争。对于类似政策,有必要审慎考量利弊。

无论是聚焦规范中介机构收费问题,以期增强“看门人”独立性,还是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其实都是在强调IPO是企业发展的自然结果,要避免“拔苗助长”催生出“泡沫公司”,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不过,需要清醒看到,改变并不容易。即便中介机构费用不与IPO结果挂钩,只要还是发行人给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甲方乙方”关系或多或少还会存在,中介机构能否真正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还是要打个问号,需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纠错纠偏机制与追责赔偿机制来保障。若取消此前作为“大头”的上市成功奖励,中介如何收费能避免“价格战”、且发行人能接受,业界还存在较多疑问。坚持破立并举,才能防止上市成功奖励等以更加隐蔽方式出现。对于一些将企业上市纳入政绩指标的地方而言,思想和制度的转变也需要一个过程。

话说回来,不管具体措施如何,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资源配置的监管态度是明确的。明白了这点,相关方面就该认识到,扶持企业IPO切忌拔苗助长,更加不能“带病闯关”。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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