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晚,诺德股份、华铭智能、ST旭电和ST旭蓝4家公司披露了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消息。
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后续除了或将面临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外,还可能迎来适格受损投资者的起诉索赔。
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基石,更是增强市场信心及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去年以来,证监会坚决落实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查办案件数量和处罚金额都大幅上升。不过,由于种种原因,仍有适格受损投资者并未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近日已有多家公司的诉讼时效迎来届满日,这意味着即便是适格受损投资者,如果之前没有采取诉讼等措施,在诉讼时效届满日之后将错失依法维权的机会。
“在证监会和相关媒体的大力宣传引导下,越来越多的适格受损投资者加入到维权索赔的队伍当中。”有证券维权律师表示,就证券投资者维权领域总体而言,胜诉或者调解获赔的案子并不在少数,及时起诉索赔依然是投资者在现阶段的最优选择。
约40家年底前时效届满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受损适格投资者可依法索赔。以华铭智能为例,暂定在2024年9月6日前买入华铭智能股票,并在2024年9月6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上述几家公司大概率在后续将面临投资者维权索赔。与此同时,有多家上市公司已迎来诉讼时效届满日。
据不完全统计,华宇软件的诉讼时效截止于8月29日,中潜退、ST八菱、文化退诉讼时效届满日分别是8月31日、9月1日和9月1日,大通退的诉讼时效截止于9月6日。
其中,中潜退、ST八菱和文化退等三家公司,在此前均已经有一审或是二审胜诉判决。“案件已有一审甚至二审胜诉判决,或投资者通过调解、和解获赔,之后提起诉讼索赔的投资者获得同样方案处理的概率较大。”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介绍。
至今年年底,还将有约40家公司的诉讼时效迎来届满日。其中,包括长动退、华鼎股份等在内的23家公司此前已经有一审、二审胜诉判决,或是通过调解、和解获赔。
例如,在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买入华鼎股份,且在2019年8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索赔;在2017年3月9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广东明珠,且在2021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维权索赔。
据了解,诉讼时效届满日指在该日期前起诉,并不是指法院会在该日期前判决。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因为上市公司公告日和证监会行政处罚作出之日可能有时间差,为了避免增加诉讼时效方面无谓的争议,投资者没有必要在最后几天才起诉,而且为了防范各种突发因素引发的时间耽误,适格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前半个月左右起诉。
需要指出的是,在年内即将到期的约40家可索赔公司中,多家公司已退市。
对此,刘国华表示,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均需以其全部资产而不仅仅是净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上市公司退市并不影响投资者索赔,但退市公司普遍资产状况较差,投资者可在权衡诉讼风险、执行风险等因素后决定是否起诉。
另外,此类证券维权案件,往往要经历一审和二审、强制执行等程序,诉讼周期通常较长,有些甚至超过两年,这也意味着适格受损投资者和代理律师均需有足够的耐心。
信披违法仍是“重灾区”
很多市场参与者已经明显感受到,自2023年以来,A股市场中被立案调查、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上市公司明显增多。
据证监会方面统计,2023年,证监会查办证券期货违法案件717件,同比增长19%;作出行政处罚539件,同比增长40%,处罚责任主体1073人(家)次,同比增长43%;市场禁入103人,同比增长47%;罚没63.89亿元,同比增长140%;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和线索118件。
今年以来,资本市场监管持续从严。
“据我们不完全统计,今年前8个月,已有70余家上市公司或相关方被立案调查,其中,超过八成的案件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刘国华表示,上市公司被立案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涉嫌未按时披露年度报告,如*ST威创、*ST华铁、ST旭电、ST旭蓝等;上市公司高管被立案调查,则主要是因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等,如联泰环保、恒润股份、ST永悦等。
证监会8月16日发布的2024年上半年证监会行政执法情况显示,今年前6个月,证监会查办证券期货违法案件489件,作出处罚决定230余件(同比增长约22%),惩处责任主体509人(家)次(同比增长约40%),市场禁入46人(同比增长约12%),合计罚没款金额85亿余元,超过去年全年总和。
2024年,投资者维权领域的主要事由仍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最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在有警示函、责令改正、公开批评、公开谴责、立案调查、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等材料后,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8月30日,证监会通报了紫晶存储案投资者损失赔偿的最新进展。证监会指出,该案通过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督促当事人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中介机构通过先行赔付程序在两个月内赔偿16986户投资者(占总受损人数97.22%)约10.86亿元(占总损失金额98.93%)。后续,投保基金公司还将依照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在前期先行赔付中未申领赔偿金的适格投资者,可以继续向投保基金公司申领相应的承诺金赔偿。
“目前可以索赔的上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大约在300家以上,甚至远远超过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的数量,基数变大,可索赔的适格投资者数量也相应变多。”刘国华说,虚假陈述案件有明晰的司法解释,以往司法实践也有大量胜诉、有大量投资者获赔的先例。
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体而言,证券投资者维权胜诉或者调解获赔的案子并不在少数,及时起诉索赔,依然是投资者现阶段最优选择。
近日,操纵市场责任纠纷方面也出现了案例。文峰股份9月4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南京中院就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110.26万元,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
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臧小丽介绍,依据我国《证券法》第53条、第55条、第85条: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这三种证券违规行为,应当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投资者进行民事维权的重要依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投资者对以上三种违规行为索赔的民事案由分别是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共同的上一级案由是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这类民事案件,投资者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司法实践呈现新特点
据了解,相比以往,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司法实践在现阶段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其中一个表现就是维权领域更大。目前除了主板市场外,科创板市场、新三板市场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公募债、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市场也出现了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其中不乏标志性案件。
例如,新三板企业蓝山科技欺诈发行案中,北京金融法院今年做出一审判决,华龙证券、中兴财光华、天元律所、开元资产评估(坤元至诚)分别承担40%、40%、20%和3%连带责任,同时华龙证券两名保代也需承担40%连带责任。这是首例由保荐代表人(自然人)向证券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
公开信息显示,上半年,证监会对履职不到位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6人次。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风险评估及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采取恰当审计措施应对舞弊风险、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等未勤勉尽责行为“没一罚五”,并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6个月,对3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罚款及相应年限市场禁入。
值得注意的是,新司法解释取消了前置程序的要求,立案门槛降低,但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相应增加。相关被告违规行为的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中介机构和高管的责任大小、是否存在系统风险、是否存在非系统性风险、诉讼时效等等问题上往往存在争议。加上很多案件引入第三方机构核算投资者损失,案件的复杂性大大增加。
“有些上市公司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按司法解释规定已经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赔,但此时虚假陈述行为人究竟实施了何种具体的虚假陈述行为尚不明确,这使得案件审理更为复杂,案件审理的周期也往往较以往更长。”刘国华说。
之前很多投资者先观望,等有了最终行政处罚结果后再决定是否起诉。而根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诉讼时效起算和揭露日深度捆绑在一起,在司法实践中,原、被告对揭露日或更正日往往存在较大争议,这也意味着诉讼时效可能会存在较大争议,投资者因此面临的诉讼时效风险也会大幅增加。”刘国华分析,投资者可能需要在权衡各种利弊后,再决定是否立即起诉维权。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