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日前披露了关于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重庆分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广发银行重庆分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部分合规人员以及个别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广发银行重庆分行对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进行了调整,未报送相关人员免职、任职的备案材料。
三、2023年上半年未开展基金销售业务适当性自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对广发银行重庆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广发银行成立于1988年,前身为广东发展银行,是国内首批组建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2021年成为首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2023年在英国《银行家》全球1000强银行排名59位。
相关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不得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不得实施短期激励,不得针对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持续培训机制,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条: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审慎考察并确认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自作出聘任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任职情况备案登记表;
(二)聘任决定文件及相关会议决议;
(三)聘任单位对受聘人的考察意见、提名人的书面承诺和提名意见;
(四)身份、相关工作经历、诚信状况等证明其符合任职条件的文件;
(五)受聘人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六)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鉴定意见或者聘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受聘人出具的任职调查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考察意见中对受聘人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作出说明。
曾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除补充和更新材料外,可不重复报送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备案材料。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应当自作出免职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记载免职原因的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免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改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更换有关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福利、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者解除其职务,不得将其调整到其他平级或者更高层级职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被暂停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下列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到第(四)项、第七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比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外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及其设立的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子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机构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三)商业银行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证券基金服务业务的,相关机构及其提供证券基金服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前款规定机构的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比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从事基金宣传推介、销售信息管理平台运营维护等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以及基金销售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经营期间,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人数少于《销售办法》规定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来源: 中国经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