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水资源税杠杆调节作用

2024-10-21 14:27:45 作者: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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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这项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的重要改革试点,涉及多方的利益调整,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其实施、影响备受关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完善绿色税制”。为何要大力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很多地方水资源严重短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此前,我国实行水资源费制度,而税收具有重要的杠杆调节作用,并且较为规范、统一,对企业约束力较强,水资源税成为解决水问题的重要手段。2016年7月河北省率先实施试点水资源费改税,2017年12月改革试点扩大至10个省份。此次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意味着绿色税制建设迈出重要一步。

水资源税发挥作用,其核心在于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和动力,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发挥杠杆调节作用的重要手段,就是实行差别税额标准。比如,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再如,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从已开展试点地区情况看,严重超采区工商业取用水单位的税额标准、特种行业取用水税额标准往往是原水资源费的几倍甚至是几十倍,杠杆作用明显,高耗水行业水资源利用成本大幅增加,从而倒逼企业调整生产用水方式,加大节水设备投入力度,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在税制的有效引导下,企业节约用水意识明显增强,从“要我节水”逐步转变至“我要节水”。

水资源税不仅仅是“调高”,而是强化分类调控,在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从高确定税额的同时,也有一系列税收优惠或者“从低”的措施。比如,对于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于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一系列规定,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对居民用水有何影响?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此可以看出,在城镇公共供水中,纳税主体是供水企业。同时,按照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当然,居民虽然用水负担基本稳定,但节约用水的意识决不能放松。

从总体上看,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体现了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同时,这项改革涉及面广、专业性较强,需要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征税机制,强化对纳税人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监管,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各地也要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更好发挥税收的激励约束作用。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完善绿色税制”,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的重要改革任务。在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同时,还有必要改革环境保护税,研究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并完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促进绿色发展的政策体系,完善“多税种共治”的绿色税制体系,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为建设美丽中国增绿添彩。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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