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既是政治使命,也是应尽责任。近年来,“一带一路”沿线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区域协作、凝聚协作共识,突出协作重点,推动区域协作向更高更广更深层次发展,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优司法保障。
一、加强区域检察协作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实践探索
目前,“一带一路”沿线检察机关立足于服务社会发展大局、推进检察业务工作,在特定区域、邻近地域或不同系统检察机关建立日常联络、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业务交流、信息宣传、队伍建设等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开展了多层级、多元化、多样性区域协作工作实践探索,为“一带一路”建设向纵深发展打下坚实的司法保障和法治基础。综合分析发现,“一带一路”沿线相关检察机关就主要集中于以下重点工作开展协作交流。
(一)聚焦政治安全开展区域检察协作。2022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军地检察协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就进一步强化军地检察协作,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权益等提出要求。
(二)聚焦社会稳定开展区域检察协作。围绕“一带一路”沿线城市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检察机关加强对严重暴力犯罪、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厂矿企业等重点领域安全隐患进行区域检察协作,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
(三)聚焦生态保护开展区域检察协作。“一带一路”沿线检察机关根据环境地域、流域特点,探索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围绕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服务保障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等生态环保领域,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检察保障。川甘青三地检察院、法院联合签署《黄河上游川甘青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落实党中央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
(四)聚焦文物保护和英烈保护开展区域检察协作。“一带一路”沿线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近年来,检察机关针对实施妨害文物管理违法行为,行政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或革命文物等损害的,推动跨区域跨部门的检察协作。
(五)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区域检察协作。例如,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三市县共建跨区域检察司法救助协作机制,通过建立跨区域调查取证、信息共享、控告申诉及司法救助材料送达、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机制、心理救助、司法救助金发放等具体机制,强化跨区域司法联动,变“单打独斗”为“协同作战”,尝试打破区域壁垒,协同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凝聚检察机关 “救急解困”合力,努力实现协作共赢发挥司法救助救急解困的作用。
二、加强区域检察协作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思考
深化区域检察协作,加强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检察机关必须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深刻认识区域检察协作的内涵要求、发展理念、工作格局和基本路径。坚持检察工作一体化履职,细化区域协作案件办理、工作机制,深化区域协作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逐步构建跨区域检察监督新格局,在区域协作中不断推动检察工作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检察工作一体化履职。检察工作一体化是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的根本所在,也是法律监督体系现代化、机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推动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有力举措。“一带一路”沿线检察机关必须深化改革创新,破除瓶颈制约,激发内生动力,释放联动效能。以党的领导为政治引领,以人民中心为根本立场,以上下一体、融合发展为目标导向,以数字检察为技术支撑,涵盖政治建设、检察办案、检察管理、检察队伍、检察保障等方面,建立纵向一体化更加联动有力、横向一体化更加贯通融合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
(二)深化区域检察协作案件办理。“一带一路”沿线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应强化调查取证协作,需要异地调查取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委托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应当事先向当地检察机关通报,当地检察机关应当全力协助配合,提供办案场所和技术装备等便利。对重大跨区域案件,及时进行会商。联合派员提前介入,必要时可以与相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就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会商。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分歧的,共同研讨,统一认定标准。需要联合办理的案件,应及时召开协调会,成立联合办案组,挂牌督办,共同派员介入案件调查,确保案件顺利办结。需要委托对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应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并载明协助事项,接受委托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取证和反馈。
(三)探索区域协作数字检察建设。深化创新引领的数字赋能,通过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工具,打破时空、人员的限制,将二维监督三维化,深化“一带一路”沿线区域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建设,探索建立司法政策数据库,持续推进法律监督线索智能分析研判、数字监管等创新举措,研发完善类案智能化推送等功能,引导、实现“一带一路”沿线检察机关司法资源的快速优化配置与再生,降低司法政策的制定、配适、执行成本,提升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法治产品、检察产品的优质度。
(四)加强区域检察协作日常交流。各协作检察机关要通过联合调研、工作座谈、考察交流等方式加强理论和实务研讨,深入分析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沟通交流,统一司法理念和证据认定标准,促进区域间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交流办案经验、提升办案实效。充分发挥各自人才优势和利用各自资源采取互派业务部门骨于交流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升检察干警的业务水平。要注重研究跨区域案件、事件和舆情的处置办法,统一步调,共同做好舆情处置应对工作,加强宣传沟通,强化舆论引导,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事件,相关省、市级人民检察院可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信息发布协调会,统一发布口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宣传效果,防控负面炒作。
来源:青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