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引导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合规稳健发展,11月15日,中期协发布《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下称《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规则》分为总则、业务规范、财务规范、客户管理、仓库管理、存货管理、信息报送、自律管理、附则九个部分。
从主要内容来看,一是明确业务类型,将大宗商品的采购销售,分为贸易类业务和资金类业务。贸易类业务帮助客户解决货物流通问题,为实体企业稳定购销价格、保障货源供应、畅通销售渠道;资金类业务帮助客户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为实体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效盘活库存。两类业务均可配合开展期货对冲交易,为客户管理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规则》规定,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时,应当审慎识别客户的主要诉求和目的,按照实质进行分类管理。此外,《规则》还明确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仓储物流业务,该项业务作为延伸配套服务,有助于解决现货市场的信用风险和货权管理问题。
二是规范业务行为,强调业务形式和实质的统一。通过对合同条款、实物交收、对冲交易、禁止行为等方面的要求,对公司的展业行为形成制约机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条款。合同应当真实反映业务实质,资金类业务合同应当体现购回条款或代理关系,禁止以阴阳合同、抽屉协议、口头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书面合同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等各类具有合同性质的文本。要求实物交收,不得以现金净额结算。资金类业务从管控风险考虑,也应伴随货物的真实流转,业务期间公司应当取得货物所有权。要求加强对冲交易管理。严禁为客户规避监管要求,以贸易之名变相代理客户开展期货、衍生品交易。明确禁止条款,严禁公司存在虚假循环贸易、利益输送、变相代理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以贸易类业务变相开展资金类业务等行为,要求公司从实质加强合规管理,防止触碰违规红线。
三是规范财务处理,明确业务收入确认方式。针对具体业务进一步细化财务处理要求,对于以总额法确认收入依据不充分的情形,要求公司以净额法确认收入。此外,中期协经调研了解,个别公司已按照集团或审计要求,全部以净额法确认大宗商品销售收入,中期协支持公司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并符合本规则的前提下,以更严格谨慎的方式确认收入。
四是梳理业务风险,引导公司提升风险管控水平。《规则》针对客户信用风险、仓库信用风险、货权与货物风险等主要风险点,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一是要求做好客户资信评估,进行分类分层管理,持续关注客户资信情况变化。对于频繁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客户以及违约客户,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与其新增业务的必要性,防范为客户规避监管或实施监管套利提供便利。二是要求做好仓库的筛选准入,落实相应管理措施,及时调整合作仓库白名单。三是要求明确货物和货权信息,做好入库验收和存货盘点,加强日常管理,保障在库货物安全。
五是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自律管理效能。《规则》第一次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从展业行为、财务处理、风险防范、信息报送等方面压实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一是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全面审视存续业务的合规性,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按照统一标准加强对下设各级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管理。二是期货公司应当落实对风险管理公司的管控职责,加强对风险管理公司重要决策和异常行为的监督管理。同时,中期协也将与相关单位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自律管理补位作用,与行政监管做好有效衔接,落实对大宗商品业务的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上海华发盈期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天奇表示,《规则》明确了风险子公司贸易类、资金类业务的边界,同时在业务规范、财务管理、存货管理、客户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从监管层面对风险管理子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业务职责、完善授权与执行体系、落实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加强了监督管理。
“总的来看,《规则》出台为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子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及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有助于提升期货行业风险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应对市场风险,助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孙天奇说。
(来源:期货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