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正在成为各地拉动有效投资的重要工具,如何设、怎么投成为焦点问题。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出台促进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文件,有助于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
推出政府投资基金提速
政府投资基金是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加速向新兴产业、中小企业等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集聚,实现国家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在中央层面,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等带动社会资本,有力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例,该基金规模为357亿元,累计投资42个子基金,帮助已投项目新增股权融资超4800亿元,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1200多家。
地方层面也在发力。2024年以来,不少地方发布支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的相关举措,包括设定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目标、新推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等。
四川、湖北、北京等地推出政府投资基金,以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四川在2024年8月提出组建设立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规模达200亿元,并按照“母基金-综合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运行。
一方面,各地相继发布了规模可观的政府投资基金;另一方面,一些政府投资基金扎堆热门赛道,存在政策目标重复、资金闲置和碎片化、投向不合规等问题。面对新一轮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热潮,从国家层面出台专业指导意见,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正当其时。
顶层设计畅通“募投管退”
《指导意见》提出7方面25条具体措施,涵盖基金设立、募资、运行、退出全流程,旨在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胡波认为,《指导意见》向市场发出积极信号,对市场普遍关注的痛点、堵点问题提出明确应对方案,将有力提升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质量,进而提升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市场的规模和活力,更好服务发展大局。
《指导意见》强调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政府投资基金要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具体来看,一是规范基金运作管理,优化投资项目选择机制,防止偏离政策目标、与民争利。二是原则上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基金管理人,充分发挥管理人作用。三是优化基金发展环境,鼓励取消基金及管理人注册地限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四是规范监管行为,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
畅通政府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是《指导意见》一大亮点。当前,政府投资基金在退出过程中存在退出渠道有限、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基金到期无法退出,会让投资方背上心理包袱,不敢再投,影响“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良性循环。
对此,《指导意见》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政府投资基金应科学合理确定退出期,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
建立健全容错机制
针对基金管理人不敢投、不敢退、怕担责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的标准和流程。
胡波认为,《指导意见》侧重长期考核和整体评价,从顶层制度层面为基金及管理机构“松绑”,将促进基金更好发挥作用,提高投资效率。
探索完善政府投资基金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国有资本大胆试错,各地已有先例。例如,湖北、上海等地发文出台完善国有资本容错免责机制相关规定,支持引导国有资本真正成为“耐心资本”。
科技创新从原理创新、技术研发,到最后实现市场化,需经历漫长且充满不确定性的孵化过程,需要资本作为长跑“搭档”持续不断提供支持。解决科技创新“缺长钱”和“无米下锅”问题,离不开耐心资本。
在壮大耐心资本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多项举措。比如,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积极引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延续性。这些要求既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又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区盲目跟风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出现同质化倾向。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提高基金投资效能,《指导意见》明确基金要找准定位;合理统筹基金布局,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区如确需发起设立基金,应提级报上级政府审批。
来源:半月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