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簿公堂到抱团出海 洪泽巧调涉“一带一路”商事争议

2025-03-11 11:28:55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成长发展的沃土,也是激发企业家活力动力的“一池春水”。法官作为裁判者,不仅仅要客观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还需要转变“司法视角”为“企业视角”,真正关注企业发展中的“急难愁盼”问题。

近日,淮安市洪泽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二庭庭长陈书敬经办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邀请商会调解员共同调处,于司法审判细微处让涉案企业感受到良法善治的温度,在共情共鸣中解“法结”更解“心结”。

A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生产、销售高档乳白玻璃器皿的出口型企业,产品出口至欧美、非洲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深受好评。B公司系义乌市一家长期经营日用百货进出口贸易的公司,因看中A公司产品的巨大市场潜力,2023年8月15日,其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预订了6个货柜玻璃晶瓷产品,欲销往阿尔及利亚等非洲地区国家。

B公司交付定金后,A公司依约交付了第一批货物,但B公司却未能足额支付货款,双方产生争议,致使第二批货物直至2023年12月25日才发出。货物运输过程中,船舶行至红海地区时受国际局势影响,航运中断,货物实际到港时已经错过了当地的开斋节,产品销路受阻。

后B公司以A公司延迟交货为由,要求在尾款支付时扣减部分航运损失,双方未能协商一致,A公司于2024年7月向洪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2万美元。

接手案件后,陈书敬第一时间翻阅卷宗了解案情,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但考虑到A公司作为本地的龙头企业,外贸订单较多,处理不好可能影响其声誉,且B公司的确损失较大,强行判决可能难以起到定分止争的效果。

为了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着“商人纠纷商人解”的理念,陈书敬决定利用“泽法商事厅”商会调解这一平台,邀请经验丰富、法律素养高的商会调解员一起参与协调纠纷,促使双方在友好、平等的氛围中解决问题。

考虑到B公司系外地企业,电话沟通效果不强,陈书敬便利用“无讼淮安·一码解纷”智调平台,线上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对B公司要求的扣减部分航运损失问题,她耐心地解释:B公司存在先行违约行为,在A公司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至于B公司在航运过程中遭遇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所受的损失,可以向国外商家主张减免费用或增加船运费。

同时,陈书敬邀请商会调解员多次联系A公司负责人,上门开展思想工作,根据B公司经营状况分析了其付款能力,又从双方日后合作、携手参与国际竞争的角度劝说A公司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同意减免B公司5%的货款,承担2万元的订舱费和诉讼费,并以对B公司有利的汇率接受美元支付,还积极协助B公司向国外商家主张损失。B公司表示有信心打开A公司产品在非洲地区的销路,今后双方合作会更加紧密。

“随着双方握手言和,两家企业最终达成了共迎外部挑战、‘抱团出海’的圆满结局,这一刻,我深刻意识到,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我们不仅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更是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从口号变成鲜亮效果的积极践行者。”陈书敬感慨道。

来源:江苏法治报

责任编辑:樊锐祥

扫一扫分享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