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税务局、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全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依法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维护全市良好水事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行动范围
全市范围内自备井。
二、整治行动重点
围绕全市自备井领域,重点对洗车场所、加油站、洗浴、滑雪场、商品混凝土生产、游泳馆等特殊行业取用地下水时存在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应当安装监测计量设施而未安装等一系列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三、整治行动标准和依据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罚款、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等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予以处罚。
(三)应当安装监测计量设施而未安装的,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限期予以整改。故意破坏计量设施、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依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并依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处罚。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一律不得新增自备井取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力不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已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经供水主管部门认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取水许可延续。
四、时间安排
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
五、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擅自凿井、无证取水等非法取水行为,举报人可通过电话(0917-3558005)进行举报。举报经核实的,将视案情给予奖励。同时,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六、责任追究
对排查发现的违法取用水行为,在整治过程中按规定和要求时限完成整改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未按规定要求整改的,启动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程序依法进行处罚。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宝鸡市水利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