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月入4784元负债2544万余元”“退休夫妻月入1.2万余元负债1.2亿”……最近一段时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多则破产清算申请公告引发舆论热议。广大网友在好奇巨额债务从何而来的同时,也在担忧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
受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等传统观念影响,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长期缺失,企业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这使得一些债权问题无法得到真正解决,甚至造成“救得了企业却救不了老板”的窘境。在此背景下,深圳先行先试,创新推出个人破产制度。开头的案例,正是债务人申请破产保护的具体体现。据报道,上述申请者均有创业失败的惨痛经历,也因此面临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经济压力。个人破产制度则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机会。
既如此,那沸沸扬扬的舆论场到底在担忧什么?
一是道德风险。数据显示,自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截至2023年6月,深圳市中级法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中,约七成因不具备申请资格、材料不齐等原因而未获立案审查。在立案审查中,又有不少债务人因奢侈消费、赌博、不能证明已丧失偿债能力、不配合调查等原因而被驳回,可见制度背后潜藏的多重道德风险属实不低。“有没有提前转移财产”“有钱不还怎么办”……不少网友同样对上述个案表达了类似的担忧。
二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相信在不少人的观念中,个人破产制度被视为躲债者的“避风港”,他们欠债就可以不还,这其实是一种误读。实际上,个人破产制度也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以全国个人破产首案为例,在债务人梁某某申请破产前,债权人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向其催收,但收效甚微。待个人破产制度出现后,梁某某轻装上阵重新工作,不仅还上了约66.5万元的借款本金,还比约定时间提前了15个月。
必须重申,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面对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他们既无力还债,也无钱经营以便还债,个人破产制度给了他们“经济重启”的机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诚实而不幸”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比如债务人申报财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调查核实、债权人会议审议,并经由社会监督等。不难发现,相关规定为整个申报过程设置了多道审查关卡,防止“老赖”恶意逃债,确保个人破产制度审慎落地,更好发挥实效。
放眼国外,许多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世界银行亦将“办理破产”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考核指标。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稳步构建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是必要之举。当然,一些舆论上的疑惑也在启示我们,相应的普法工作还有待加大力度。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