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召开《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新规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6-04-29 14:57:20 作者:陈国伟

2026年4月29日,安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该《条例》已于2025年9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安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来显耀、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王冰涛、市城管局副局长马汉川、市委农办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李登章出席发布会,介绍《条例》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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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回应民生关切,破解管理难题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来显耀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和过程。截至2024年底,安康市居民养犬数量约12万余只,其中城市建成区内约7.8万只,占比65%,且数量持续增长。养犬带来的安全隐患、环境卫生、噪音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规范养犬、文明养犬呼声很高。此前,全市层面缺乏统一、刚性的制度规范,存在文明养犬意识薄弱、部门联动不足、基层参与不够等突出问题。为破解民生痛点、补齐制度短板、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制定一部系统规范的养犬法规十分必要和迫切。

《条例》的制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经安康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主要内容:七章四十二条,构建全链条管理体系

《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为依据,结合安康实际制定。

第一章 总则: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及政府各部门职责。

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明确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养犬登记与年检、限养禁养规定等。要求建立全市统一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线上办理。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对携犬出户必须牵绳(犬绳不超过150厘米)、即时清理粪便、避让特殊群体、禁入场所(如机关、学校、医院等)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 养犬自治管理:强化社区(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的自治职责。

第五章 犬只收容领养:规定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建设及相关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对未免疫、未登记、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犬吠扰民、遗弃虐待犬只等违法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和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则:规定了90日的过渡期,对《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犬只实行分类处置,保障法规平稳落地。

主要特点:体现安康特色,注重刚性约束与便民服务

《条例》坚持民生导向、问题导向,主要体现五大特点:

构建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厘清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多部门职责,实现从免疫、登记到执法、收容的全流程监管。

划定刚性行为红线,明确个人每户限养1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肩高超55厘米),对遗弃、虐待犬只行为实行吊销登记证、五年内禁养等措施。

推行智能便民服务,要求建立全市统一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业务线上可办。

健全基层共治机制,专设“养犬自治管理”章节,推动养犬管理融入基层社区治理。

完善过渡衔接机制,设置90日过渡期,对现有犬只分类处置,避免“一刀切”。

部门举措:多措并举保障《条例》落地见效

针对《条例》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已做好准备:

市公安局作为统筹协调部门和执法主体,将成立工作专班,细化办事指南;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在施行初期以劝导为主,后期开展专项治理;建好用好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一网通办”;按照“宣传筹备、登记实施、专项治理、常态管理”四个阶段压茬推进。

市城管局将组织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提升规范执法水平;重点查处携犬外出不及时清理粪便、占用公共场地经营、随意丢弃犬尸等行为;加强重点区域巡查,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实现常态长效管控。

市农业农村局就具体标准作出说明:犬只狂犬病免疫需“每年至少一次”;目前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共有39种(包括德国牧羊犬、牛头梗等及其杂交犬);大型犬标准为肩高超过55厘米;中华田园犬参照大型犬管理。相关名录和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还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迈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新阶段。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共同营造安全、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

编辑/陈国伟

责任编辑: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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